徐周生律师亲办案例
甲、乙、丙妨碍公务一案
来源:徐周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量:217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XX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86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XXXX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XX,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阮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1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XXXX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B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丙,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XXXX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406052119,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C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陈XX,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XX检察院以中检X区刑诉(2019)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丙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XX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乙、丙及其辩护人覃XX、阮XX、徐周生、李X、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甲、乙、丙及罗自力(另案处理)与亲友一行在中山市XX镇XX社区XX酒店KTV房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丙醉酒后强行抱住该KTV工作人员许XX,并用手大力抓摸其胸部致红肿(未达轻微伤)。被害人许XX挣脱并跑出该房向同事求助,后该KTV工作人员报警。随后,中山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小榄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民警、辅警等人着警服、佩戴警用装备先后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甲等人不服从劝解,造成现场混乱被告人甲在民警凌某传唤被告人丙到派岀所接受调查时,推搡辅警,并言语辱骂、用身体顶撞民警。被告人乙在被民警控制期间暴力反抗,用脚朝民警麦某发乱踢,并扯烂辅警谢某星的制服。后被告人甲、乙、丙等人被公安人员制服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许XX对被告人丙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乙、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及截图、伤情照片被损坏制服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XX、陈XX、潘X、徐XX、徐XX、徐XX、徐X、詹XX、何XX、麦XX、凌X、邓XX、谢XX、高XX、谭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甲、乙、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甲、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丙,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甲、乙、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丙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丙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甲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乙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甲、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现场混乱,秩序失控,已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故对该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甲、乙、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甲、乙、丙系酒后冲动犯罪、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甲、乙、丙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对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丙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乙、丙的家庭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甲、乙、丙的犯罪情节,其均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均请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三、被告人丙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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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周生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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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周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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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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