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周生律师亲办案例
甲与佛山A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徐周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量:147

中山劳动纠纷律师告诉你:

《案情介绍》:

原告: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佛山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10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被告佛山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甲于201683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A公司支付赔偿金100205元;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810日受理,于2016918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甲的全部仲裁请求。

3、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佛山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205元,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A公司承担。甲在开庭时,申请撤回要求佛山A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主张。

4、甲于201444日入职佛山A公司担任电气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44日至201545日、201544日至201844日。

5、佛山A公司为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

6、甲于2016626日、627日在佛山A公司的企业微信群、企业邮箱、企业UC中发布文章《王x冕其人其事》。

7、2016629日,佛山A公司向甲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甲于2016626日晚上2232627日早上0830公开(公司微信群、企业邮箱、UC)指控其上司王x冕总监行为不端,与项目公司员工间存在接受宴请、关系复杂等情况。公司及时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甲的上述指控属歪曲事实,无理控诉。甲就事件未采用公司正常的投诉途径,使用公司群发方式恶意散布未经公司调查证实的信息内容,给王x冕总监个人及公司的管理严肃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三项第4条第4.4点(违抗合理指挥或侮辱上级)、第4.19点(诬告他人且情节严重)、第4.22点(有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陈述,而任意谩骂或打击报复)。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甲严重违纪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本决定于2016630同起生效。请甲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即时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于2016630日下午1730前搬离员工宿舍,逾期不办理手续,视自动离职。

8、甲在佛山A公司工作至2016629日。

9、甲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41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仲裁裁决书。

2、劳动合同、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员工辞退通知书。

4、银行流水。

5、微信截图打印件。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微信群聊天记录、企业邮箱记录、UC记录。

2、20142015年员工手册及员工阅读签阅表。

《裁判结果》: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首先,被告提供了2014年版《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学习记录表、2015年版《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阅读签阅表,拟证明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阅读《员工手册》,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员工均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原告认为《员工手册》学习记录表中的可能是其所签,《员工手册》阅读签阅表里面的不是其所签。由于原告在开庭时明确表示不对上述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上述表中的为原告所签。根据该证据,原告学习2014年版《员工手册》的日期为201444日。《员工手册》阅读签阅表不能直接反映阅读日期,但签名表格上方的打印体写明员工手册共26页、手册包含的内容、违反手册的后果,以及签阅人的承诺(已熟读手册内容和严格遵守手册中载明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制度条款处理)。原告在《员工手册》阅读签阅表上签名,视为其对该表格上方说明文字的确认,并阅读了《员工手册》的内容。另外,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注明原告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自愿接受和遵守。上述内容可印证《员工手册》的真实存在。根据原告的上述签名,可认定原告清楚2014年版、2015年版《员工手册》的内容。《员工手册》的内容未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员工手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其次,原告主张因多次向其上司王x维冕反映工作上的问题未果,遂在被告的企业邮箱、微信群、UC中群发《王x冕其人其事》。《员工手册》注明员工的申诉途径为: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或需要检举揭发其他员工违反规章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计部以及主管该事项的高层管理人员提出。原告因与其上司在工作上存在不同意见而在公司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带有个人负面情绪和主观推断的文章,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内容为客观真实的情况下,会对王维冕的社会评价产生消极影响。即使原告反映的情况属实,原告也应当通过《员工手册》规定的途径予以表达和申诉。原告的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照2015年版《员工手册》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情形无需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原告申请撤回要求佛山A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主张,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院亦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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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周生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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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周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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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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